全国“落马”法官约70%与司法拍卖有关
司法拍卖是法院强制执行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市场竞价方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置,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拍卖是执行工作的基础,同时也是执行领域腐败的高发区。
司法拍卖环节 法官频频“落马”
不作为、乱作为、违法拍卖、串谋行为时有发生
司法拍卖环节法官“落马”的现象,随着近年来一些大案的出现而广受关注。如数年前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窝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窝案,以及不久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张弢、执行庭原庭长乌小青案等,均涉及违规拍卖、暗箱操作。“法院腐败案件,80%—90%出在执行领域,而执行领域的腐败80%—90%又出在拍卖环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峰给出了一个大致的统计。
之所以出现这种腐败高发态势,和司法拍卖日趋重要密切相关。“目前,民商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比例越来越高,60%生效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在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中,80%左右财产是房地产等不动产。对于这些不动产,主要通过司法拍卖变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日前在一个座谈会上透露。
“司法拍卖,或者司法强制拍卖,是随着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施行而产生的。”北京市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宋通介绍,“除此之外,与法院相关的拍卖还包括对法院依法罚没物的拍卖。”
司法拍卖环节的腐败,表现在哪些方面呢?“首先是不作为。比如有财产而不去查封;或者查封之后,没有按规定对财产进行评估;还有就是评估了,但不拍卖。”俞灵雨介绍,“第二种表现就是乱作为。比如"超标查封"的问题,本来100万元的标的,非要查封当事人1000万的财产;还有"违法查封",明明不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也要去查封。此外,还有以各种理由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把跟诉讼无关的人拖到执行中来执行其财产。第三就是违法拍卖、违法评估。本来价值5000万的财产,硬是低估到2000万,或者高估到7000万。以及在财产变现的过程中,通过私下的形式,把一些财产违法处分了。”
腐败背后,是巨大的利益空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显示,2009年,各级法院执结案件的标的额为5760.1亿元。在利益驱动下,控场行为、串标围标、关联交易,涉讼资产流标、贱卖等现象时有发生。业界人士透露,以一栋评估价1000万元的房屋为例,经过3次流标,每次降价20%,成交价可能只有500万元,甚至最终变卖、以物抵债。
“司法拍卖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和拍卖机构间串谋以谋取私利,被执行人与相关方串谋以阻挠拍卖,以及竞买人与相关方串谋以操纵市场、企图低价买受,是几种典型的串谋方式。”宋通介绍,“消除司法拍卖过程中各种各样的串谋行为,是当务之急。”
制度不健全
司法环境差
强制执行单独立法呼声高,应该尽快出台
“这些年来,司法拍卖领域出现了大量违法违纪问题,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执行权配置不合理、司法环境差、执行队伍素质不高等,但主要是因为执行法律不健全。”俞灵雨认为。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建议:强制执行应当单独立法。
“我国20世纪90年代初就有制定独立的民事强制执行法的提议。近年来,随着执行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的呼声越来越高。”齐奇说。
执行领域尤其是司法拍卖方面的法律不健全,体现在哪些方面?“比如拍卖与变卖的关系、司法拍卖的效力、什么情况下可认定拍卖无效等。”俞灵雨认为,“这些问题不明确,会导致民众对司法公信力产生质疑。”
“长期以来,执行程序是作为民事诉讼法的附带规定而存在的,这不太便于执行工作的开展。”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江伟认为,强制执行包括很多制度,如征信制度,涉及到方方面面,但目前却没有一部法律对此有专门规定。因此,执行程序单独立法可以把执行相关的制度规定进去,进一步具体化,细化完善,以便形成完整的强制执行法律体系。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肖建国建议,应抓住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契机,单独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执行程序需要法律规定约束。制定民事执行规定,能够约束执行主体,保障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肖建国认为。
在问题比较集中的拍卖环节,也存在规定不够细致的地方。“比如拍卖环节中出现的串谋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拍卖开始前,如果发生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情形,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我国拍卖法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公布的"五个严禁"也明确要求,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然而,对拍卖程序中发生的诸如串谋等行为如何处理,却很少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宋通分析。
鉴于这种情况,有法学专家建议,司法拍卖具有国家强制力,如果发生串谋或其他行为导致拍卖有非法因素参与,即便已经成交,仍然可以撤销,重新组织拍卖;同时应立法明确处罚规定,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并考虑与刑法“串通投标罪”相关罪名对接。
据了解,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民事诉讼法修订工作已经开始,最高人民法院也正在酝酿执行拍卖方面更为细致的规定。 探索阳光处置
遏制拍卖乱象
在“法槌”与“拍卖槌”之间建立防火墙
针对司法拍卖环节存在的问题,各地开始一系列探索,尝试对拍卖流程的监督管理、 严格拍卖机构的准入制度、对拍卖机构进行动态管理等措施。
不久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重庆市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了一场司法拍卖。该院委托拍卖公司对某被执行人所有的雨田大厦二层进行拍卖,经过近2小时的竞价,以升幅高于起拍价55.8%的价格成交。此次拍卖以1053次的竞价次数创下全国拍卖纪录。
从去年4月1日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试行司法拍卖新规定:将司法拍卖全部纳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通过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以电子竞价代替现场竞价、建立统一司法拍卖机构名册等方式,从根本上遏制围标、串标等“乱象”。
“重庆司法拍卖机制的改革,旨在探索司法拍卖的"阳光处置"。”钱峰介绍,“一是拍卖机构选择阳光,随机选择入围的拍卖机构;二是项目信息对称公开,千方百计扩大信息发布范围,改变了过去的"暗箱操作";三是报名信息严格保密,从制度上杜绝竞买人的信息被泄露;四是竞价公开公正,每次拍卖法院工作人员均到场监督,竞价通过电子竞价方式由联交所规范施行,同时接受法院、执拍机构及债权人、债务人等相关各方监督;五是变卖资产公开进行,去年9月,法院将变卖资产也纳入平台公开进行,彻底堵住了司法拍卖的漏洞。”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2004年开始的司法委托拍卖改革,6年来取得明显成效。通过电脑随机配对委托入围在册的拍卖机构实施拍卖的方式,实现了司法拍卖中的执行和委托“双权分离”,保证了拍卖的公开、公平、公正。来自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的数据显示,去年上海司法委托拍卖案件数量超过2000件,拍卖成交额达60亿元,扣除撤拍、缓拍,拍卖成交率接近90%。
2008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启动执行机制改革,打破以往“一人包案到底”的传统执行模式,将执行权划分为执行启动、查找财产、财产变现和结案四个阶段,有效实现执行权的“分权制衡”。
“以往在司法拍卖过程中,涉诉资产处置均由法官指定拍卖机构进行,而"法槌"与"拍卖槌"之间缺少一道真正意义上的"防火墙",司法拍卖就可能成为权力寻租的平台。重庆、上海等地的做法就是建起这样一道"防火墙"。期待立法和司法实践在既有成果的基础上,对现行执行体制进行更多有益探索。”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郑伟如此评价。
全国“落马”法官约70%与司法拍卖有关
司法拍卖是法院强制执行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市场竞价方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置,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拍卖是执行工作的基础,同时也是执行领域腐败的高发区。
司法拍卖环节 法官频频“落马”
不作为、乱作为、违法拍卖、串谋行为时有发生
司法拍卖环节法官“落马”的现象,随着近年来一些大案的出现而广受关注。如数年前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窝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窝案,以及不久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张弢、执行庭原庭长乌小青案等,均涉及违规拍卖、暗箱操作。“法院腐败案件,80%—90%出在执行领域,而执行领域的腐败80%—90%又出在拍卖环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峰给出了一个大致的统计。
之所以出现这种腐败高发态势,和司法拍卖日趋重要密切相关。“目前,民商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比例越来越高,60%生效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在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中,80%左右财产是房地产等不动产。对于这些不动产,主要通过司法拍卖变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日前在一个座谈会上透露。
“司法拍卖,或者司法强制拍卖,是随着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施行而产生的。”北京市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宋通介绍,“除此之外,与法院相关的拍卖还包括对法院依法罚没物的拍卖。”
司法拍卖环节的腐败,表现在哪些方面呢?“首先是不作为。比如有财产而不去查封;或者查封之后,没有按规定对财产进行评估;还有就是评估了,但不拍卖。”俞灵雨介绍,“第二种表现就是乱作为。比如"超标查封"的问题,本来100万元的标的,非要查封当事人1000万的财产;还有"违法查封",明明不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也要去查封。此外,还有以各种理由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把跟诉讼无关的人拖到执行中来执行其财产。第三就是违法拍卖、违法评估。本来价值5000万的财产,硬是低估到2000万,或者高估到7000万。以及在财产变现的过程中,通过私下的形式,把一些财产违法处分了。”
腐败背后,是巨大的利益空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显示,2009年,各级法院执结案件的标的额为5760.1亿元。在利益驱动下,控场行为、串标围标、关联交易,涉讼资产流标、贱卖等现象时有发生。业界人士透露,以一栋评估价1000万元的房屋为例,经过3次流标,每次降价20%,成交价可能只有500万元,甚至最终变卖、以物抵债。
“司法拍卖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和拍卖机构间串谋以谋取私利,被执行人与相关方串谋以阻挠拍卖,以及竞买人与相关方串谋以操纵市场、企图低价买受,是几种典型的串谋方式。”宋通介绍,“消除司法拍卖过程中各种各样的串谋行为,是当务之急。”
制度不健全
司法环境差
强制执行单独立法呼声高,应该尽快出台
“这些年来,司法拍卖领域出现了大量违法违纪问题,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执行权配置不合理、司法环境差、执行队伍素质不高等,但主要是因为执行法律不健全。”俞灵雨认为。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建议:强制执行应当单独立法。
“我国20世纪90年代初就有制定独立的民事强制执行法的提议。近年来,随着执行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的呼声越来越高。”齐奇说。
执行领域尤其是司法拍卖方面的法律不健全,体现在哪些方面?“比如拍卖与变卖的关系、司法拍卖的效力、什么情况下可认定拍卖无效等。”俞灵雨认为,“这些问题不明确,会导致民众对司法公信力产生质疑。”
“长期以来,执行程序是作为民事诉讼法的附带规定而存在的,这不太便于执行工作的开展。”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江伟认为,强制执行包括很多制度,如征信制度,涉及到方方面面,但目前却没有一部法律对此有专门规定。因此,执行程序单独立法可以把执行相关的制度规定进去,进一步具体化,细化完善,以便形成完整的强制执行法律体系。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肖建国建议,应抓住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契机,单独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执行程序需要法律规定约束。制定民事执行规定,能够约束执行主体,保障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肖建国认为。
在问题比较集中的拍卖环节,也存在规定不够细致的地方。“比如拍卖环节中出现的串谋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拍卖开始前,如果发生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情形,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我国拍卖法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公布的"五个严禁"也明确要求,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然而,对拍卖程序中发生的诸如串谋等行为如何处理,却很少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宋通分析。
鉴于这种情况,有法学专家建议,司法拍卖具有国家强制力,如果发生串谋或其他行为导致拍卖有非法因素参与,即便已经成交,仍然可以撤销,重新组织拍卖;同时应立法明确处罚规定,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并考虑与刑法“串通投标罪”相关罪名对接。
据了解,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民事诉讼法修订工作已经开始,最高人民法院也正在酝酿执行拍卖方面更为细致的规定。 探索阳光处置
遏制拍卖乱象
在“法槌”与“拍卖槌”之间建立防火墙
针对司法拍卖环节存在的问题,各地开始一系列探索,尝试对拍卖流程的监督管理、 严格拍卖机构的准入制度、对拍卖机构进行动态管理等措施。
不久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重庆市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了一场司法拍卖。该院委托拍卖公司对某被执行人所有的雨田大厦二层进行拍卖,经过近2小时的竞价,以升幅高于起拍价55.8%的价格成交。此次拍卖以1053次的竞价次数创下全国拍卖纪录。
从去年4月1日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试行司法拍卖新规定:将司法拍卖全部纳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通过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以电子竞价代替现场竞价、建立统一司法拍卖机构名册等方式,从根本上遏制围标、串标等“乱象”。
“重庆司法拍卖机制的改革,旨在探索司法拍卖的"阳光处置"。”钱峰介绍,“一是拍卖机构选择阳光,随机选择入围的拍卖机构;二是项目信息对称公开,千方百计扩大信息发布范围,改变了过去的"暗箱操作";三是报名信息严格保密,从制度上杜绝竞买人的信息被泄露;四是竞价公开公正,每次拍卖法院工作人员均到场监督,竞价通过电子竞价方式由联交所规范施行,同时接受法院、执拍机构及债权人、债务人等相关各方监督;五是变卖资产公开进行,去年9月,法院将变卖资产也纳入平台公开进行,彻底堵住了司法拍卖的漏洞。”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2004年开始的司法委托拍卖改革,6年来取得明显成效。通过电脑随机配对委托入围在册的拍卖机构实施拍卖的方式,实现了司法拍卖中的执行和委托“双权分离”,保证了拍卖的公开、公平、公正。来自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的数据显示,去年上海司法委托拍卖案件数量超过2000件,拍卖成交额达60亿元,扣除撤拍、缓拍,拍卖成交率接近90%。
2008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启动执行机制改革,打破以往“一人包案到底”的传统执行模式,将执行权划分为执行启动、查找财产、财产变现和结案四个阶段,有效实现执行权的“分权制衡”。
“以往在司法拍卖过程中,涉诉资产处置均由法官指定拍卖机构进行,而"法槌"与"拍卖槌"之间缺少一道真正意义上的"防火墙",司法拍卖就可能成为权力寻租的平台。重庆、上海等地的做法就是建起这样一道"防火墙"。期待立法和司法实践在既有成果的基础上,对现行执行体制进行更多有益探索。”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郑伟如此评价。